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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被告人强迫、介绍他人卖YIN一案的审理报告(2/2)

3、左XX供述:我接手小落当不见不散公关房领班,我知道公关房是靠公关小姐的性服务挣钱的。阿俊是鸡头,他带着卖YIN女叶子、小妮他们来,每次小妮来,阿俊、叶子和另外一个妮都跟着她,她每次都不情愿,叶子都说服她,我联系了PIAO客后,告诉阿俊他们送小妮到PIAO客住处,我联系的有XX宾馆、金XX、大XX沙等处。(公安卷69——88页)

4、被害人李XX陈述:刘XX、叶子说带我到XX玩,2009年5月26日,她二人把我骗到XX市白XX旅社后,朵朵(指赵XX)也过来住,阿俊也过来了,我要给家里打电话报平安,叶子以手机没有交费为由不让我打电话。27日晚上,我听见刘XX、朵朵说要看住我,不让我跑掉,叫我早点上班。我并不知道上班是干啥的,阿俊、叶子、刘XX他们看住我,我走到哪里,他们跟到哪里。30日上午,我提出要回家上学,叶子、刘XX打我,阿俊训斥我,不让我回家。当晚,叶子、刘XX、阿俊他们强行把我带到XX大厦对面的不见不散KTV,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(指张X落),和阿俊嘀咕一会儿后,阿俊领我们到一个房间门口,我不进去,叶子、阿俊、拉住我胳膊,刘XX在后边推我,拉我进房间后,叶子让我坐在一个三、四十岁瘦一点的男子旁边,还坐有一个胖一点的男人,叶子他们退出后,瘦男人开始掀我上衣,摸我乳FANG,我甩开他手就跑了出来,等在门外的叶子、刘XX、阿俊问我,我说那人摸我,叶子让我进去,我不干,叶子打我一耳光,把我嘴角打流血了,阿俊按叶子说的打我下身,他们把我拉进洗手间,洗掉我嘴上的血,后又把我拉进那个房间,阿俊说“你要再敢跑出来,我们打的比刚才还狠。”我害怕不敢出去了,他们和那个胖男人退出后,瘦男人把我推倒在沙发上,强行脱掉我的裤子,用手摸我阴部,解开他自己的皮带,把阴JING插入我的阴部,完事后,这人又压在我身上摸我乳FANG。5月31日,他们又带我住进XX路XX旅社,随后毛蛋(指乔XX)和小玉也来了,他们几个人看住我,怕我跑掉,毛蛋经常坐在门边的床上看住我,平时不让我出门,毛蛋打小玉时,我站在一边,毛蛋威胁我说,你要是不听话,打你就跟打她(指小玉)一样,所以我也怕毛蛋。他们都看住我,强迫我到不见不散接客,我不干,他们就打我,他们看住我试台,我被迫接客有10几回。有6、7次性服务,3次在KTV包间里,其他几次都被客人带到外边宾馆里。KTV公关领班是小左(指左XX)店里人都叫我小妮,客人需要平台或高台了,公关经理就把公关小姐领到客人的房间让客人挑,我被挑中有十多次,在KTV店内做(指卖YIN),客人把钱交给吧台,吧台把钱返还给阿俊,在店外做,阿俊、叶子他们都跟着我,我跟客人发生XING关系后,客人把钱给领班,领班直接抽一部分给阿俊,我没得过一分钱。(公安卷11——24页,29——32页,补查卷5——9页,另有辨认司XX、左XX笔录25——26页,33——36页)

5、被害人李XX的户籍证明:证实李XX出生于1996年3月5日,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。(公安卷9页)

6、王XX证言:2009年初中学生放麦假时,刘XX我二人商量以玩为由将李XX骗出来卖YIN挣钱,我们住在XXXX街XX旅社,我男友阿俊和赵XX也过来了,我们向李XX挑明了,我们都看住她,不让她回家,我还打过她,我们没钱花了,我、阿俊、刘XX商量后,我们又住在XX旅社,当晚,我们三人带上李XX到XX北路不见不散,阿俊和领班的小落(指张X落)说领俩妮在这里上班,叫他招呼一下,小落、我、阿俊、刘XX把李XX安排在二楼一客房坐平台,没一会儿,李XX从客房跑了出来,说客人乱摸她,她不干,我打她一嘴巴,把她嘴角打流血了,阿俊上来拍她身上几下,又踢她几脚,打完后,李XX听话了,我领她到卫生间洗洗她嘴上的血后,我们又把她送进客房,之后,我们每次送她到不见不散,她都不想去,我们说些厉害话,她害怕就跟着去了,我和刘XX领她到公关房,坐在她两边看着她,怕她逃跑,客人要高台XING服务,我们就把她送进客房,她在不见不散接有10来次客。其中有8、9次是XING服务。在外面不少宾馆也卖过YIN。6月初,小左干领班,客人开好房间,给小左打电话,小左告诉我或阿俊,领班或我们再把李XX送过去为客人提供XING服务。她不想去,我们骂她说她,她只好听我们的。在店里客人把钱给吧台,我和阿俊抽有八九十元,一百元不等,快餐是300元由客人给领班的,领班给我或阿俊一百元,李XX没包过夜,我和刘珂也卖淫,客人由领班或阿俊联系,钱没给过李XX,都是我或阿俊拿着,安排吃的用的。毛蛋和小玉也在不见不散坐高台或包夜,他二人和我们在XX旅社住一块。我们不方便时交待毛蛋帮我们看住李XX,他就帮我们看住她,防止她逃跑,毛蛋还经常打小玉,不知为啥,平时他领着小玉从事平台高台和包夜服务。(公安卷56——68页)

7、王XX户籍证明:证实王XX出生于1993年10月1日,案发时不满十六周岁。(公安卷2页)

8、刘XX证言:证明其和叶子将李XX骗至XX,由阿俊领其三人到不见不散坐高台、平台、还到XX乐园坐台。(补查卷33——37页)

9、刘XX户籍证明:证实刘XX出生于1994年5月14日,案发时不满十六周岁。(补查卷59页)

10、李X玉(小玉)证言:一是证明自己在不见不散等处坐台,二是证明阿俊和叶子叫小妮去坐台,小妮不想去,阿俊和叶子对其训斥,三是证明小左与阿俊联系后,阿俊送小妮去卖淫,四是证明其和乔XX与阿俊、叶子在XX旅社同宿一室,阿俊、叶子外出时,向乔XX交代要其帮助看住小妮,乔同意就看住小妮。(公安卷106——108页)

11、张X落证言:曾任不见不散公关领班,证明5月底一天,阿俊和叶子领一个小妮到不见不散,要其安排小妮到包间坐台,小妮不干跑了出来。阿俊和叶子问咋回事,小妮说客人乱摸她,后向客人赔礼后,又把小妮送去了包间。随后阿俊和叶子领小妮要求坐高台,小妮不愿意。(公安卷111——113页)

12、赵XX(朵朵)证言:证明其在XX旅社时阿俊和叶子要把小妮卖到宾馆处,四千元到八千元,阿俊和叶子交待要其帮忙看住小妮,小妮要回家,叶子不让她走。

13、吕XX、李X欣、铁XX、段XX、王X、王XX、刘X证言:不见不散服务生,证明小左安排公关女坐台和见黄头发的爆炸头娃(指司XX)带两个小女孩来过此店。(公安卷128——169页)

14、杜XX证言:不见不散经理,证明小左管理公关小姐为客人提供平台服务。(公安卷140——143页)

15、程XX、刘XX、王XX、白XX证言:不见不散公关小姐,证明小左是领班管理小姐,负责小姐让客人挑选。(公安卷175——191页)

16、冯XX证言:XX乐园歌舞厅工作人员,证明其店内小姐不够用,给阿俊打电话后,阿俊领去一个小妮。(补查卷30——31页)

17、周XX证言:XX旅社老板,证明黄头发的男子(司XX)领着两个小妮在此处住一、二十天,一个学生模样的小胖妮有被他们看管的迹象。(补查卷19——22页)

18、受害人李XX等人辨认照片笔录,辨认出阿俊就是司XX、毛蛋就是乔XX及小左就是左XX等。

19、被告人司XX、乔XX、左XX的户籍证明,证实其刑事责任年龄。(公安卷1——4页)

20、公安机关抓获经过,证明左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司XX。(公安卷8页)

21、附带民事调解笔录及受害人的民事撤诉书,证明受害人收到三名被告人的赔偿款65000元之后附带民事部分撤诉,并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。(审判卷)

六、处理意见和理由

合议庭审议认为,被告人司XX伙同他人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李艳博多次卖YIN,被告人乔XX明知李艳博是被强迫卖YIN,而协助司XX等人对李XX实施看管和威胁,此情节并有被害人及多个证人证言所证实,司XX、乔XX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卖YIN罪。被告人左XX介绍李XX卖YIN两次,其行为已构成介绍他人卖YIN罪,公诉机关对三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司XX伙同王XX等人对李XX实施看管、殴打或威胁,强迫其卖YIN,此事实不仅有司XX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,并有李XX的陈述及王XX、李X玉等人的证言证实,因此其辩解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没有殴打、威胁、强迫李XX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,不予采纳。但确因王XX、刘XX对李XX的诱骗和胁迫行为而导致司XX参与其中的犯罪行为,对此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,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理由正确,予以采纳。乔XX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,且在犯罪过程中情节一般,起辅助作用,是从犯,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理由正确,予以采纳。起诉书认定左XX多次介绍李XX卖YIN证据不足,现实证据只能证明左XX介绍李XX卖YIN两次,因此不能适用情节严重处罚,且其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司XX的立功情节,其辩解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正确,予以采纳。三名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李XX的经济损失65000元,取得了李XX的谅解并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从轻、从宽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(二)、第三百五十九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十七条第一、三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八条、第七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意见如下:

一、被告人司XX犯强迫他人卖YIN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3000元;

二、被告人乔XX犯强迫他人卖YIN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2000元;

三.被告人左XX犯介绍他人卖YIN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当否,请审核。

审判长XXX

二0一0年四月二日

(非天使:这个看着很痛心,不满十六周岁的两个卖YIN女……我实在不想把这个职业往这么小的女孩身上套,做这行,难道不嫌恶心吗?小小年纪,又不是没有其他生存能力,干嘛要做这个?更让人痛心的是,居然骗十三岁的小孩,让人家卖身给自己赚钱,这心理该多扭曲啊。文中的小玉,卖身赚钱养男朋友,这样的男朋友,值得要吗?这些人,究竟是在怎样的世界里生存着,连最起码的道德都没有了。十三岁的小孩的一辈子,就这么毁了。可悲的是,我国刑法并不会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,我应该说过,因为专家说公权力已经处罚他们了——就是指坐牢,所以受害人的精神已经得到抚慰了。不知道这是什么狗PI说法。如果怕赔钱,就别犯罪。这又是一个赎刑的典型案例,受害人根本不可能原谅他们,但拿了钱,就必须签这样的协议。应该制定硬性法律,犯了罪,不止判刑,还必须赔钱,自己没钱拿家属的赔,连坐有连坐的好处。我还是觉得刑法必须重才行。最后,想说的是,不是我歧视农村的人,我发现,只要是求财的案例,必定是农村的人犯的。如果在城市混不下去,可以回去种地,干嘛非扰乱城市的治安?我承认,他们对城市发展是做了贡献,但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吧。杀了人就跑,抢劫不够后果,偷农民的牛……偷农民的牛,罪犯一定是农民。让我去偷,我得有那本事呢。犯罪率居高不下,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流连城市里的农民想不劳而获。不信的话,大家以后看案例可以留心下,十个里头,一定会有九个是农村的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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